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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车险人伤连环案欺诈花样又翻新

 【发布日期:2018-04-25】 【来源:中国保险网】  【关闭此页】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简介:

投保人于2013年1月23日在青岛向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分别为车牌号鲁BA2×××和鲁B23×××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3年2月中旬,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先后接到报案电话。报案人均称将行人“李金山”撞伤并报交警处理,出险地点分别为北京市丰台区和朝阳区。保险公司随即指派北京当地查勘人员处理,但报案人使用的两部报案电话始终无法再接通。此后不久,保险公司即接到嫌疑人以邮寄形式提交的驾驶证、行车证、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医药费收据及被保险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全套索赔资料。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于2013年4月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银行账号。期间,整个理赔过程没有人接触过伤者、驾驶员、被保险人等。

青岛保监局在组织辖区产险公司排查重复索赔人伤赔案线索时,发现以“李金山”为三者的多起案件存在保险诈骗嫌疑。经过与青岛公安经侦分析研判,一个通过伪造车牌、事故材料以及交通事故实施诈骗的车险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流窜青岛、北京、吉林、山西等11个省市,累计作案36起,骗取保险金近185万元。公安机关经侦办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范某、徐某、齐某等人抓获,2016年11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据案件侦办人员介绍:通过对这36起案件进行分析比对发现案件相似度极高,犯罪团伙利用编造的车牌号异地投保、异地出险、邮寄理赔,伪造事故材料等手法骗取保险理赔款并屡屡“得手”。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桩车险人伤连环案堪为保险行业近几年出现的大案。作案手法、作案流程直击保险行业的“软肋”。他们从保险公司内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寻找可乘之机;从保险材料审核重形式轻内容上寻找薄弱点;利用保险业反欺诈专业鉴别能力不高为突破口,整个作案过程显现出了较高的“专业能力”,体现了嫌疑人的“精准用心”和狡猾的反侦察能力,这与主犯宫某曾在保险业工作过10多年有密切关联。这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型欺诈手法,是需要引起全行业警惕的“黑手”。

主要特点:

(一)异地投保。犯罪团伙利用投保地当地车辆号牌的行车证、驾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代理公司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且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躲避保险公司承保验车环节,投保车辆类型多为捷达、现代、奇瑞等低档型车辆。

(二)异地出险。犯罪团伙承保后多采取跨省异地出险,如在青岛承保的车辆在北京出险。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后便关机致使保险公司人员无法与之联系,为现场查勘制造障碍。嫌疑车辆事故全责,责任认定清楚以减少理赔中可能发生的纠纷。

(三)邮寄理赔资料。犯罪团伙以邮寄方式一次性将全套虚假理赔材料提交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只主张医疗费赔付,不提及误工费、护理费,减少保险公司审核环节。

(四)人员信息不真实。36起案件中所涉及21名人员身份信息均为假借或编造,在不同案件中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不同身份交叉使用。犯罪团伙全程不露面,即便迫不得已露面也拒绝出示真实身份证明。

(五)承保、理赔材料虚假。一是车辆信息虚假,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均伪造,嫌疑人将车牌号、车架号以不断变换数字顺序或变更某位数字投保;二是资料虚假,案件相关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和车辆“悬浮”照片均为PS形成;同一伤者照片在多家公司以不同三者身份重复出现;交通事故证明、病历、医药费单据等存在格式文本单位名称与落款盖章单位名称不符、与现行文本格式不符等现象。

专家建议:

(一)强化公司内控管理,实现全流程多环节管控。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反欺诈内部流程,探索引入人员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真实性验证程序,加大对保单相关人、投保标的真实性查验,借助技术力量确定勘察和审核的业务关键风险点,完善反欺诈内控管理,验车照片等信息应该理赔审核阶段共享应用,严格控制非现场查勘理赔风险,实现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反欺诈体系。

(二)整合数据资源,加大行业案件串并分析。由于此案涉及省份较多、线索分散,单从一家公司较难发现线索,青岛公安经侦专门通过中国保信协助调取大量平台数据进行分析、筛查和串并审查,发现了该团伙在全国多省份诈骗线索。行业应充分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利用大数据优势,整合筛查要素、扩大案件线索、发现作案规律,集中行业反欺诈力量,针对不同的作案手法设定不同的逻辑规则,加大可疑欺诈数据的串并分析力度。

(三)提高平台数据质量,形成行业风险防控链。由于侦办调取的数据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筛查的线索有限,导致公安部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碍,实际该团伙作案远不止这些。行业内应高度重视反欺诈平台数据基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国保信平台数据查询、筛查及分析力强的优势,提高系统数据的有效运用,利用大数据有效防范行业欺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