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1月18日雅安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雅安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本会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 号)和《雅安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会会费收取分为4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应按照不同的规模档次缴纳会费。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以会计准则为基础,按各公司上一年的承保收入划分规模档次,并设置不同档次的会费标准;若会计准则有重大调整并对会费总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秘书处可在新准则执行后的下一年初,按照新准则重新划分各规模档次对应的承保收入,并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以保证各会员单位在调整前后所缴纳的会费标准基本不变。
(二)保险公司新会员单位入会首年按最低标准收取会费,入会时间(以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时间为准)不足半年的按1万元收取。
(三)中介会员单位按最低档次缴纳会费。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
(四)按现行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费标准如下表。其中寿险公司会费标准按折算后的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长期险及其他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 折+短期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对应标准收取。
(单位:万元)
分类 |
合 计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0.3亿以下(含0.3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2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0.3亿以上~1亿(含1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4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1亿以上~2.5亿(含2.5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6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2.5亿以上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8 |
第五条 本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一)行业自律
1.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规范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对保险从业人员有序管理;
3.规范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4.因行业自律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行业维权
1.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3.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
4.因行业维权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三)行业服务
1.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诉调对接方面的工作;
2.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和诚信教育培训;
4.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等转办案件;
5.反保险欺诈工作;
6.因行业服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四)行业交流
1.行业数据统计交流共享;
2.保险市场信息交流共享;
3.举办各类专题行业交流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
4.举办行业文体交流活动;
5.因行业交流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或活动。
(五)行业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活动;
3.协会自有宣传平台的建设及维护;
4.因行业宣传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或活动。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工作开展,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
第八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经费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11月18日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原《雅安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